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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纪》学习材料1
发布时间:2016-03-23
编辑:矿业投资
来源:矿业投资
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准则》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看得见、摸得着的高标准。《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通过推出“以案释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系列文章,选择部分案例,对六大纪律分章进行解读,推动学习贯彻。
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和政治方面必须遵守的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政治纪律严明,全党才能在政治上高度统一、行动上步调一致,才能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把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要位置,以政治纪律为纲,带动其他纪律的执行,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条例》坚持以党章为遵循,把党章中关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进行细化、具体化。
《条例》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对反对党的领导和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将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和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条文,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条款。该章依次对“发表危害党的言论,破坏党的团结统一,损害中央权威、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对抗组织审查,组织和参加迷信活动,叛逃及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违反政治规矩”等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分规定。
(案例解读一)
《条例》原文: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某日报社原党委书记、总编辑、副社长赵某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妄议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重大工作方针、决策和决定,公开发表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有关工作重大部署要求的言论;故意作出与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新闻工作部署相违背的决定;在反对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等重大原则问题上,言行不能与中央和自治区党委保持一致;干扰、妨碍组织审查,伪造证据、订立攻守同盟。此外,还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问题涉嫌违法犯罪。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议审议,决定给予赵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释纪:“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是《条例》此次新修订增加的内容。赵某身为党的领导干部,妄议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重大工作方针、决策和决定,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党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针政策时,通过不同的渠道和方式,充分听取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建议,但有些人“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实际上不仅扰乱了人们的思想,有的还造成了严重后果,破坏了党的集中统一,妨碍了中央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这是严重的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案例解读二)
《条例》原文:第四十九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某高校教师在公派到国外留学期间,受到西方敌对势力的反动宣传和影响。回国后,在境外敌对势力的怂恿和资助下,该教师未经相关部门注册登记,在国内成立了由多人组成的“某国际发展联合会”,自任会长,并制定了反动政治纲领。该联合会以民间组织的身份,以学术研究及慈善捐款为名,采取资助、合作等方式,从事以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为目的的非法活动。该教师受到党纪处分。
释纪:该高校教师身为党员,在国(境)外敌对势力的授意、支持下,成立反动非法组织,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是严重的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应给予党纪处分。
(案例解读三)
《条例》原文:第五十条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案例:某中心原工作人员叶某,自2013年7月开始,通过网络接触邪教组织“法轮功”。其于2013年11月24日及12月3日的两个晚上,采用红色喷漆喷写等方式,喷写多幅反动标语。另查明,其还曾煽动他人退出共青团组织,同时还利用互联网将“法轮功”资料发给网友,传播邪教组织信息。县公安局还从叶某租住的房屋内查获“法轮功”资料20余份。县纪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释纪:邪教问题是政治问题,与邪教的斗争是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共产党员组织、参加邪教,完全背离了党的性质和宗旨,违反党的政治纪律,是严重的违纪行为。
新修订的《条例》基本上保留了2003年12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内容。唯一的变化是将第一款的“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修改为“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
(案例解读四)
《条例》原文: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2015年8月15日,中央纪委发出通报,江苏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少麟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在党内搞团团伙伙,大肆进行利益交换、利益输送,拉拢腐蚀领导干部,公开散布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相违背的言论,被开除党籍。据媒体报道,赵少麟的儿子赵晋被称为“最牛开发商”,通过开设私人会所,拉拢腐蚀了一批领导干部,包括武长顺、王敏、何家成等在内的多名高级领导干部因被其腐蚀而先后落马。
释纪:“团团伙伙”是封建人身依附关系和江湖帮派文化的产物。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导致一些领导干部丧失了党性,漠视了国法,在相互的称兄道弟、抱团扎堆中滋生腐败,党员干部之间的关系被异化、政治生态被严重污染,其结成的“团团伙伙”,不仅成为不法分子和不正之风的保护伞,更为“塌方式腐败”的形成埋下祸根。
新修订的《条例》将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捞取政治资本作为违反政治纪律的重要条款增加进来,进一步强化党员在思想上、组织上、行动上与中央保持一致的纪律要求。
(案例解读五)
《条例》原文:第五十四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在某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举办的一场个人演奏音乐会上,某市文工团团员(系中共党员)在演出即将结束时登台朗诵了其所写的一首诗,影射攻击社会主义制度和我国的民族政策,鼓吹民族分裂。在该团员的挑拨下,当地造成了一定的民族事端,该同志受到了党纪处分。
释纪:本案中,该文工团团员在公众场合利用演出舞台朗诵宣传民族分裂思想的作品,导致当地的民族冲突,其行为属于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应给予党纪处分。
(案例解读六)
《条例》原文:第五十六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情节较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案例:某村两名村民因涉嫌犯罪被县公安局抓获,该村党支部委员得知后,带领家族多名村民大闹村委会,对村干部进行辱骂。之后,该支部委员又煽动群众闹事,带领宗族势力围攻县公安局,要求公安局放人。该村村支书前去做说服工作,结果被殴打,后被拖至宗族祠堂,扣为人质达20余小时。该支部委员受到党纪处分。
释纪:本案中,该支部委员所在村的宗族成员因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将其抓捕是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而该支部委员煽动宗族成员大闹村委会,后又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围攻公安机关,并指挥宗族成员殴打、扣押该村村支部书记,该支部委员的行为属组织和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应给予党纪处分。
(案例解读七)
《条例》原文: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案例:杭州某管委会党工委原副书记朱某多年来受贿、受礼数额巨大。为对抗组织调查,2015年春节前,其将收受的香烟(实物)交给其驾驶员俞某兑现,俞某将兑现所得人民币数十万元予以保管。春节期间,朱某和其妻将黄金、美金、金银首饰、手表、包、银行卡、香烟卡、超市卡、各类提货券等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打包转移到俞某、周某、李某处保存。根据朱某及其妻子等人的陈述和指认,系朱某历年违纪违规收受所得。此外,朱某还存在其他受贿、受礼等严重违纪事实。后经杭州市委批准,给予朱某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
释纪:每名党员在入党时都要对党宣誓,“对党忠诚”。对党忠诚,是共产党员的党性原则和政治品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政治基础,也是党员对党的庄严承诺。我们党作为一个有着严明纪律的政治组织,任何一名组织成员如果在接受组织审查时心存侥幸,企图通过订立攻守同盟、转移隐匿证据等方式向组织隐瞒真相,显然违背了自己当初的入党誓言,违背了我们党最基本的政治纪律,必须予以严惩。
(案例解读八)
《条例》原文:第六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案例: 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童名谦在担任湖南省衡阳市委书记、衡阳市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期间,作为严肃换届纪律第一责任人,在衡阳市选举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前后,先后接到多名省人大代表候选人、衡阳市及所辖县市区领导干部关于省人大代表候选人存在送钱拉选票问题的反映,未采取有力措施深入核查、制止拉票贿选行为,致使省人大代表选举发生严重的贿选,选举后仍未依纪依法严肃查处。童名谦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释纪: 中央对湖南衡阳贿选案进行严肃问责之初,还曾有人对童名谦表示同情,认为他本人并没有收受贿赂,属于“出淤泥而不染”。然而,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作为党委“一把手”,童名谦对发生在眼皮底下的贿选行为放任不管,导致此案有467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69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显然难辞其咎。
新修订的《条例》中特地新增此条款,目的是提醒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不但自己要行得正、走得直,对发生在身边的错误思想和行为也要睁大眼睛、竖起耳朵,决不能无原则一团和气,决不能抱着“明哲保身”的错误观念做“好好先生”,否则自己也一样要被追责。
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
《条例》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违背“四个服从”要求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增加了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违规取得国(境)外居留权或者外国国籍,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等违纪条款。该章依次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侵犯党员权利、违反组织工作原则、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等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分规定。
(案例解读一)
《条例》原文:第六十三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案例:定海区某村村民提出修建位于水库边破旧的寺庙,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决定由村经济合作社出资,以修造休闲用房名义修建寺庙。时任社区(村)党总支书记、经济合作社社长的蒋某在明知修建寺庙所用土地为禁批区、使用集体资金修造寺庙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未经国土、宗教部门批准,擅自决定开工修建寺庙。
得知这一情况的区、镇两级党组织随即出面勒令蒋某停止使用集体资金修造寺庙行为。但是,蒋某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决定,仍然继续使用集体资金修造寺庙,共有416万余元集体资金投入修造寺庙之中。此外,蒋某还有其它违纪行为,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释纪:《党章》规定:“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这“四个服从”,既是党最基本的组织原则,也是最基本的组织纪律。蒋某作为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上级党组织有明确停工的决定和指令下,却拒不执行,我行我素,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应受到党纪的追究。
案例: 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期间,时任淳安县威坪镇蜀阜村党支部书记徐某在未召开村两委会议研究表决的前提下,擅自指使村文书凌某开具户口接收证明,致使原出嫁到外村后又离异的徐某等8人户口重新迁回蜀阜村。因此,威坪镇纪委给予徐某党内警告处分。
释纪:户口回迁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必须严格履行程序,实行民主决策。村支书徐某对这一重大事务,未按相关工作规则决策,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党员干部用权不可任性,要强化组织纪律意识,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守议事规则,遇到重大问题切忌“一个人说了算”。
(案例解读二)
条例原文: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案例:桐乡市某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沈某拥有嘉兴、桐乡两地房产3套,在领导干部重大事项申报时,其中1套未申报;利用职务上的影响支持亲属向服务管理对象租借厂房,开设“厂中厂”谋取利益。其以“向组织申报会给自己带来麻烦”为由,未如实申报以上情况。此外,还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并大肆收受财物的行为。后经桐乡市委批准,桐乡市纪委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释纪: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也是检验党员干部对党是否忠诚老实的试金石。从监督和反腐的角度看,报告个人事项,向党组织如实“交底”,是衡量干部是否清正廉洁的重要标尺。《条例》新增了对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的处分规定,反映了中央从严治党、加强对党员干部组织管理的坚定决心。
案例:松阳县某村党支部原委员刘某向党组织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1994年6月,刘某加入中国共产党,2000年12月21日,其因招摇撞骗被劳动教养一年。2001年8月16日,乡党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2005年,刘某在省外某工业园区兴办公司,随后向园区党支部递交了入党申请书。2007年6月,其被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并于2008年6月转正。在重新入党时,刘某未将其曾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情况如实向党组织说明。鉴于其入党后表现尚好,2014年7月14日,乡党委给予其留党察看两年的处分。
释纪:除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外,本条款还规定了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等情形的处分规定,均强调了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对党忠诚,不得对组织隐瞒有关个人的任何情况,否则就要受到党纪的严肃惩处。
(案例解读三)
条例原文:第六十九条 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 2013年9月8日,舟山市某单位原党委委员张某某在舟山临城中心邮局,由于个人原因对海军某部领导张某存有误会,便企图通过编造张某发表不当政治言论的方式诬告张某。他以快件形式寄给海军主要首长一封匿名信,信中捏造他在不同场合和时机,发表诋毁党和国家、军队领导人形象以及党和军队有关政策规定的政治言论,意图使张某受到组织上的处理。后经舟山市委批准,舟山市纪委给予张某某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释纪:根据党章规定,党员享有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事实的权利,但是该权利的行使必须以认真负责任的态度,且以组织规定的方式进行。张某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为达到个人目的,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造成了不良影响,应当受到党纪的严肃处理。
(案例解读四)
《条例》原文: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案例: 2013年缙云县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中,某村党支部自荐人陶某等四人为了拉票,互相合作,进行拉票贿选。为了得到某自然村老党员的选票支持,2013年国庆节后的一天,陶某等四人宴请了某自然村9名党员,席间给在场每位党员分了一包硬中华香烟,并请他们在选举时多帮忙。第一轮选举时,四人挨家挨户上门拉票。第二轮选举时向参加选举的党员分发写了四人名字的小卡片。四人拉票时以分发散支香烟的形式总共分发10条香烟,价值约3000元。2014年9月,陶某等四人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释纪:陶某等四人拉票贿选,违反组织原则,破坏选举公平。一段时间以来,由于基层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一些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严重缺位,导致个别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胆大妄为,公然违背组织原则,进行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将惩处非组织活动写进新修订的《条例》,是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
(案例解读五)
《条例》原文:第七十四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案例: 2008年9月,苍南县某国企总经理、党支部书记黄某的儿子以临时工的身份进入该公司。2012年3月,黄某未按规定报经县国资办审核、报县政府同意进行公开招聘,而以该县某局为主管部门办理了其儿子的录用登记手续。2012年9月,黄某主持召开该公司经理办公扩大会议并通过了同意接收其儿子为公司正式员工的决议。县纪委根据情节、性质、态度和一贯表现,依纪依规作出处理:给予黄某党内警告处分,并由县国资办对该公司的违规招录行为予以纠正。
案例:2014年6月,安吉县纪委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县某局李某使用假文凭参加事业单位招考被录用。县纪委调查发现,李某于1993年9月就读民办江西青年服装学院(现更名为江西科技职业学院)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两年制),1995年7月大专结业。2003年7月,其使用伪造的南昌大学计算机系计算机应用专业本科毕业证书,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考,报考原县人事局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岗位,并于同年9月被录取,后逐步担任局中层干部。安吉县纪委对李某作出开除党籍处分。
释纪:人事档案是我国人事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特色,它是个人身份、学历、资历等方面的证据,伴随人的一生,是记载人生轨迹的重要依据。人事档案彰显个人的基本诚信问题,更是与领导干部的道德水平息息相关。而有些领导干部为了升官,不择手段对档案进行造假,可谓丢掉了最基本的诚信,严重违反了组织纪律,这是万万要不得的。
(案例解读六)
《条例》原文:第七十五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案例: 2009年7月1日,江山市某村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对该村预备党员王某转为正式党员的问题进行票决。该村当时应到党员36名,实到党员33名,经无记名票决,只有17名党员同意王某某转为正式党员。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此,王某某不能转为正式党员。但会后,时任村党支部书记王某却擅自在王某某的《入党志愿书》上填写“本支部共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36名,实到33名,经无记名投票表决,一致同意王某某同志按期转为正式党员”,并递交给镇党委审批,后镇党委审批同意王某某转为正式党员。2014年11月6日,镇党委决定给予王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释纪: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活动的主体,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工作,只有严格程序,认真履行入党手续,才能保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各级党组织都要按《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办事,严格标准、严肃纪律,严把发展党员质量关。王某这种无视党的组织原则的做法,必然会受到严肃处理。
(案例解读七)
《条例》原文: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案例: 2012年8月8日至8月28日,慈溪市某局何某经本人申请和组织批准享受探亲假;期满后,不按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无正当理由一直未回单位上班,也未再办理任何请假手续。同时,调查发现,2012年9月12日,何某未经组织批准,私自出国前往瑞士。何某受到行政开除处分和党纪处分。
释纪: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每次因私出国(境)前,要向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在回国(境)后10天内,应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何某身为党员,长期旷工并在此期间违规出境,违反组织纪律,情节严重,理应受到惩处。
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
《条例》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以权谋私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将原《廉政准则》规定的“8个禁止”“52个不准”相关内容纳入条例。增加了权权交易,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失管,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违规取得、持有和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离职或退(离)休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搞权色交易和钱色交易等违纪条款,充分体现出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该章依次对“以权谋私、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服务、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工作生活待遇规定、违规占有使用公款公物、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权色交易”等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分规定。
(案例解读一)
《条例》原文:第八十一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 2004年至2008年,蒋洁敏在担任中石油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中石油股份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总裁期间,受周永康之托,利用职权为他人在获得油气田区块合作开采权、燃气轮机发电机组项目招标、天然气供应指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油气资源管理秩序,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2014年6月,蒋洁敏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2015年10月12日,蒋洁敏一审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
释纪:权权交易是一种比较隐蔽的违纪违法手段。以蒋洁敏案为例,从表面上看,蒋洁敏受周永康之托,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没有直接从中获利;但他借机也获得了周永康的信任,周永康自然也会投桃报李,在仕途晋升等方面对蒋洁敏予以“回报”。在这个过程中,二人利用手中的公权力互相示好,真正蒙受损失的却是国家利益,因此“权权交易”的实质依然是以权谋私、权力寻租。我们的党员干部,权为民所赋,也就只能为民所用、为公所用,“有权不可任性”,决不能因为自己拥有了一定的权力,就忘记了权力背后的责任,把权力看作是自己的私有财产,以一己之好去随意分割,或挪作己用或赠予他人,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无端受损失。新修订的《条例》中增加了对权权交易的处分规定,正是提醒广大党员干部,要拥有正确的权力观,切莫将公权力与私利混为一谈,在用权时坚持公私分明、不可越界,否则无论自己是否直接获利,均要受到严厉惩处。
(案例解读二)
《条例》原文:第八十二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案例:金某在担任某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期间,明知其子(系某商业银行支行客户经理)利用其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向其分管或曾经分管的多个部门揽储,未予制止,使其子获得存款业绩绩效考核奖金295520.59元人民币。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金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释纪:禁止党员领导干部亲属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行为,主要是为了避免以权谋私以及出现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行为。党员领导干部不仅要管好自己,还要管好自己的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本案中,金某没有管好自己的家人,明知其子利用其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到其分管或曾经分管的单位承揽银行储蓄,本应制止却未予制止,默许、纵容其子利用其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获得巨额存款业绩绩效考核奖金,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案例解读三)
《条例》原文:第八十三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案例:某公司业务员为了与某县广播电视台总工程师华某搞好关系以及争取华某对其公司业务的照顾,于2009年底、2010年底在华某家中分别送给华某8条软壳中华香烟。该公司总经理助理朱某为了与华某搞好关系以及争取华某对其公司业务的照顾,在华某家中送给华某8条软壳中华香烟和ipad2平板电脑一台。半年以后,华某将该公司送的上述24条软壳中华香烟(折价15000元)和ipad2平板电脑退还给了朱某。
华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违纪,鉴于其能主动退出违纪所得,有从轻减轻情节。县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释纪: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了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只要不登记交公,无论是否产生了影响公正执行的后果,都要受到党纪处分,这是中央为了严格规范党员干部与其管理和服务对象之间行为作出的规定。本案中,华某身为电视台负责技术业务管理的总工程师,多次收受与本单位有业务往来的有关单位员工所送的香烟和平板电脑等礼品,数额较大,鉴于其能主动退回所得物品,有从轻减轻情节,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解读四)
《条例》原文:第八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案例:2014年7月19日,兰溪市某乡党委委员、常务副乡长吴某在某酒店举办乔迁新居喜宴,共设宴席22桌,赴宴人员230余人,接受礼金81000余元,共消费53847元。其中,当天,4名该乡干部及该乡辖区内10个行政村的22名村干部,共计26人,在未收到请柬的情况下,前去酒店赴宴,并送礼金13600元,吴某均予以接受。兰溪市纪委根据群众举报,查实吴某利用职权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行为,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释纪: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禁止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吴某不顾有关规定,利用乡党委委员、副乡长职务的影响,大办宴席,并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礼金,损害党员干部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应受到党纪处分。同时,本条第二款还对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行为,给予从重或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旨在把权力的笼子扎得更细更密。
(案例解读五)
《条例》原文:第八十六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案例:2014年9月24日晚上,舟山市某区人大法工委主任高某、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赵某、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保障中心主任张某、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庭庭长施某等4人在舟山市普陀区某酒店接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某、某建设公司经理田某的宴请。宴请结束后,高某等4人又接受郭某、田某的安排,到附近某歌厅进行唱歌、喝酒等娱乐活动,并接受有偿陪侍。宴请及娱乐活动共消费人民币7200元,由郭某、田某支付。区纪委分别给予高某等4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通过程序免去党外职务。同时,赵某、张某、施某还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
释纪: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的、与正常履行公务相冲突的管理和服务对象及其亲属安排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接受这种活动安排,就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如律师宴请法官、纳税单位安排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在节假日旅游、下级邀请上级参加娱乐活动等就属于这种情形。本案中,高某等4名从事法律工作的公务人员,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省委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参与“酒局”“牌局”等作风建设的相关规定,且赵某、张某、施某等3人身为法院工作人员,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接受律师安排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娱乐活动,并在营业性娱乐场所接受有偿陪侍,情节较重,严重影响了党员干部的形象和公信力,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本条旨在防止潜在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向现实性的转化,是一种防患于未然的预防性规定。与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相比,本条增加了“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是根据新情况、新问题作出的调整,使得规定更加全面。
(案例解读六)
《条例》原文:第八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案例:2014年10月9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广东省委原常委、广州市委原书记万庆良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经查,万庆良“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出入私人会所”。在中央发出通知,要求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之后,仍有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像万庆良一样,不收敛、不收手,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其中就包括周本顺、杨卫泽、肖天等人。
据福建省纪委通报,自2012年,时任武夷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林春松违规持有武夷山某高尔夫俱乐部会员卡,长期以远低于会员价的价格打高尔夫球,特别是在2013年11月全省开展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期间,林春松欺骗组织,改用他人名义持有会员卡继续打球。2013年6月18日至2015年8月16日,林春松在俱乐部打球163次,其中工作时间打球12次;同时,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为其会员卡充值13908元,用于支付高尔夫活动的部分费用。
释纪:党员干部违规持有高尔夫球卡等会员卡,出入私人会所,这些看上去是“小问题”,实际隐藏着“大祸患”。事实证明,对党员领导干部来说,各类会员卡与私人会所极易成为权钱交易的媒介、滋生腐败的温床。所谓破法必先破纪,腐败问题往往以作风问题开端,作风问题的背后是纪律问题。对此类“歪风”决不能姑息纵容,必须用严明的纪律加强约束。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对此类行为进行处分,对党员的约束力明显增强,传递出越往后执纪越严的信号。
(案例解读七)
《条例》原文: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案例: 2009年3月23日,宁波市某区区委政法委原调研员王某以其妻子的名义,注册成立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万元,由其妻和林某各出资1.5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其妻,王某负责具体经营。2010年11月,该公司出资人变更为王某和其妻。次年3月,公司名称变更,注册资本200万元,王某和其妻各出资100万。2012年7月,王某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其妻变更为本人,并担任执行董事、经理。2014年4月,公司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周某,王某脱离该公司。区纪委给予王某党内警告处分。
释纪:投资经营是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但为保证党政干部更好地履行职责,做好本职工作,防止利用职权从事各种营利性活动,防止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法收入,防止利益冲突,保持党政干部的廉洁性,根据《公务员法》和《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等规定,除从事林业开发或建设外,党政干部既不得从事或参与传统业态的经商办企业等营利性活动,也不得利用互联网等平台从事或参与商事活动。王某身为县处级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以与他人合资或独资的形式经办企业,并从事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侵犯了国家对工商企业的正常管理,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理应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受到党纪处分。
本条规定旨在防范和禁止党员干部利用职权和个人职务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个人经商、办企业谋取私利的行为。但经商办企业是否赢利不是构成本错误的客观要件。
案例: 2011年3月,嵊州市某局干部孙某因椎间盘突出向单位办理了长期病假手续。同年11月,在同学俞某邀请并给予一定报酬的情况下,孙某在俞某经营的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兼职,对外宣称该公司副总经理,负责产品销售业务。2013年10月,孙某病休期满回单位工作后,仍利用休息时间继续在该公司兼职。直至2014年5月被举报才中止兼职。
2014年7月14日,孙某在立案前主动将违规在企业兼职2年7个月领取的工资、奖金合计166563元上缴组织。嵊州市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释纪: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必然使一些经济实体政企不分、官商不分、公私不分,使得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可能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通过兼职化公为私、损公肥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导致腐败现象的发生。同时,这种兼职也导致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扰乱经济秩序,妨碍改革和经济建设。因此,《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党政干部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兼职取酬。本案中,孙某身为国家税务工作人员,明知公务员不得兼职取酬,仍未经组织批准违规在企业兼职并领取报酬,规矩意识淡薄,廉洁自律淡化,严重影响党员干部的清廉形象,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应受到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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