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八)
《条例》原文:第九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案例:范某在担任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期间,未认真履行在案件指定管辖方面的管理职能,明知其配偶在任职法院辖区内代理案件,仍未严格执行任职回避规定,放任其配偶暗中代理其指定管辖到某区法院的案件。
范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纪,鉴于其对自己的错误行为认识态度较好,愿意接受组织处分,主动申请辞去立案一庭庭长职务,且其配偶已向市司法局办理了停止执业手续。市中级人民法院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释纪:本条对党员领导干部亲属从业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以权谋私现象以及出现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对符合该条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先予以纠正,对拒不纠正、又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根据2000年9月中央纪委《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所谓“经商办企业活动”指的是与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公务相关联的、与正常履行公务相冲突的经营活动,包括经办或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组织、受聘担任私营经济组织的高级职务、进行有偿社会中介活动和法律服务活动等。本案中,范某明知配偶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代理案件,未严格执行任职回避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可能影响到案件公正审理。鉴于其有自行纠正的行为表现,未予党纪处分,所在单位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
(案例解读九)
《条例》原文:第九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 2015年4月10日,台州市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石某赴玉环出差。当晚石某等3人接受县局在酒店安排的公款接待,并在席间饮酒,陪餐人员4人,共消费1940元(人均277元)。当晚石某还接受该局用公款安排的夜宵,并在席间饮酒,共消费1260元。2015年5月25日,石某赴玉环出差。当晚石某等3人接受县在酒店安排的公款接待,并在席间饮酒,陪餐人员7人,共消费2020元(人均202元)。2015年6月5日,石某赴玉环出差。次日晚上,石某等2人接受县局安排的公款接待,并在席间饮酒,共消费3900元,陪餐人员6人,后由该局班子成员个人共同支付2450元,公款报销1450元(人均181元)。
石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玉环出差期间四次参与“酒局”、接受公款夜宵安排和公款超标准接待,造成不良影响。经台州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石某党内警告处分。
释纪: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先后出台了八项规定、六项禁令,要求持之以恒改进作风,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浙江省委也出台了“28条办法”、“六个严禁”。本案中,石某在中央三令五申、明令禁止公款吃喝的形势下,仍然心存侥幸,顶风违纪,在出差期间多次违规接受下属单位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参与“酒局”,公款接待中还存在陪餐人数超标、金额超标等问题,严重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且在党的十八大以后不收敛、不收手,应该受到党纪的严肃惩处。本条明确了党员违反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等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并规定了处分情形。
(案例解读十)
《条例》原文:第九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某县青少年宫原主任周某、原副主任常某,违反财经纪律,以教师讲课费、值班补贴、带班补贴、工作补贴等名义向宫内工作人员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共计19万余元。
2013年至2015年1月,周某提议,并和常某商量决定,以“教师讲课费”、“工作补贴”等名义分24次向宫内工作人员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共计128058元;以“家属慰问费”名义向宫内7名工作人员家属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共计7000元;以“值班费”名义分2次向宫内11名工作人员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共计9600元;以“带班补贴”、“考务费”等名义向宫内工作人员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共计49080元。
周某作为青少年宫负责人,提议并组织了发放事项的讨论决策,对本单位发生的错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常某作为青少年宫副主任,参与了发放事项的讨论决策,对本单位发生的错误行为负有次要责任。县纪委给予周某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给予常某严重警告处分。
释纪:在国家统一工资政策之外自行设定、违规发放各类津贴补贴和福利,大多存在着资金来源不规范等问题。从中央纪委监察部通报曝光的案例来看,虽然中央明令禁止、三令五申,但各地仍有一些单位及其领导存在错误观念和侥幸心理,或照搬以往的惯性做法,或以各种隐性的、变相的方式顶风违纪。这些行为是在慷公家之慨谋取本单位小团体的利益,是对国有资产的侵犯。
中央纪委2012年出台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监察部2013年出台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表现形式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2015年初,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春节后的第一期《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汇总表》,将“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作为新增项目列入统计,表明中央对这一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的问题的高度重视。违规滥发津补贴、奖金,或者国有企业领导违规自定薪酬,既违反国家财经制度规定,又严重损害社会公平,甚至可能成为滋生腐败问题的温床,必须受到党纪责任追究。
(案例解读十一)
《条例》原文: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案例: 2013年5月至12月期间,嘉善县某局原局长徐某借学习考察之机,多次用公款游览景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该局外出学习考察活动,未经班子集体讨论和报县分管领导批准,均由徐某个人决定,并通过旅游中介机构安排,组织并带领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干部职工分别赴浙江省临安市、舟山市、江苏省苏州市、宜兴市、四川省德阳市等地开展学习考察活动,考察中共安排游览旅游景点6次,用公款支付旅游费用共计人民币78577元。徐某案涉及科级领导干部4人。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报县委批准,由县纪委进行立案调查,根据情节、性质、态度和一贯表现,依纪依规作出处理:给予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副局长王某、张某、原纪检组长陆某等3人诫勉谈话组织处理,违纪款项全部予以收缴。
释纪:无论是穿上考察、培训的“马甲”,还是打着开会、交流的“幌子”,公款旅游与公款吃喝一样,历来是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也是“四风”整治的重点。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作风问题都与公私有联系,都与公款、公权有关系。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本案中,徐某在中央八项规定实施之后,仍借学习考察之名,行游山玩水之实,这种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行为,必须受到党纪的惩处。
(案例解读十二)
《条例》原文:第一百零三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某局党组书记谢某于2005年以来与温某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发展为情人关系,并于2007年开始每月支付温某5000元的生活费。2007年4月至2008年10月,谢某在任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有关事项上提供帮助,其情妇温某收受价值13万余元的尼桑骐达小轿车一辆和现金95000元。另查明,谢某本人还有受贿、贪污、渎职等其他问题。经县纪委监察局研究并报县委、县政府批准,给予谢某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县纪委给予温某开除党籍处分。
释纪:领导干部手中掌握一定权力,面对形形色色的诱惑,如果放纵私欲,价值观扭曲,沉湎于灯红酒绿和骄奢淫逸,就会迷失人生的方向,成为权、钱、色的俘虏。纵观一些违纪违法案例,权色、钱色交易往往成为助长腐败的温床,生活腐化与经济腐败、用人腐败如影随形、互为因果。
本案中,谢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在金钱和美色的侵蚀下没有经受住考验,一方面长期给予温某钱财与之保持情人关系,一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让温某从中收受财物,情妇成为了其贪污受贿的助推剂。两人一个以权以钱谋色,一个以色谋权谋钱,这不仅仅是道德失范的问题,更侵蚀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因此均受到了党纪的制裁。
群众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处理党群关系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群众纪律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体现,是密切党与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保证,是我们党区别于其它政治组织的显著标志和政治优势,更具有执政党纪律的特色。
我们党向来重视严明群众纪律,“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等纪律条规是我们党同人民群众保持血肉联系的生动体现。《条例》将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单设为一类,继承了我们党关于遵守群众纪律的优良传统,以保持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条例》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对破坏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完善了“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故意刁难、吃拿卡要,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等违纪条款,增加了“不按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行为”的违纪条款。
(案例解读一)
《条例》原文: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案例:金东区某镇管理处总支书记兼主任刘某,擅自向管理处下辖的三个村集体收取赞助款3.7万元,用于其餐费、运费、礼品等方面的开支。经区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刘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 2014年1月,新昌县某镇组织开展困难党员慰问工作。在此过程中,某村两名困难群众的慰问金由村支部书记王某联系发放,其中某自然村梁某户由该自然村负责人唐某发放。2014年2月至4月,村支书王某曾两次询问唐某是否将慰问金发放到位,唐某回答已发放。后经调查,唐某未将慰问金发放至梁某处。唐某身为共产党员,违反规定扣留群众财物,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释纪: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党章要求党员“坚持党和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这是党的群众纪律最根本的要求和体现。在以上案例中,刘某、唐某都处在基层一线,不但不好好服务群众,反而有的雁过拔毛、摊派费用,有的与民争利、克扣群众财物,败坏了我们党的形象、损害了党群关系。
人心向背是最大的政治。人民群众对我们党的形象观感来自于每一个党员个体的行为表现,党的形象需要每一个党员来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指出,要加大对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查处力度,务必取得让群众比较满意的成效。本条对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作了具体规定,既给广大党员干部画出了红线,也为群众更好地监督党员干部指明了方向。
(案例解读二)
《条例》原文:第一百零七条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案例:安吉县某村原党支部委员解某,得知凭县交通局批复文件可申报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指标后,便据此批复文件补办了征用村土地的协议书。2013年3月底,县国土资源局将38个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指标下拨给该村。解某考虑到其父母、姑姑年事已高,便向村委会提出将其中3个名额分配给其父母和姑姑。村班子成员在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的情况下擅自同意,使得解某的亲属顺利参保。
2013年10月,安吉县纪委接到群众举报,责成镇纪委对该村村干部违规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问题进行调查。2014年8月,镇纪委给予解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释纪: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是国家保护失地农民利益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解某却在社会保障工作中违反规定和纪律,利用职权以权谋私、优亲厚友,受到党纪处分,这应该使人警醒。党员干部一定要摆正原则与亲情的关系,绝不能让讲亲情超越原则,绝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案例解读三)
《条例》原文:第一百零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案例: 2014年5月,开化县某村主任徐某在没有经过村两委商议、没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下,利用自己担任村主任的职务便利,伪造土地开发项目会议纪要的与会人数、会议内容和村民代表签字,向县国土局包装申报171亩土地开发项目,由某茶专业合作社开发经营,从中骗取挖山造田资金。此外,徐某还擅自将集体山林流转给个人承包,造成村集体资产重大损失。镇纪委立案查处了徐某违纪行为,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释纪:党执政后最大的危险就是脱离群众。如果漠视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有效贯彻和执行,必然会引发人民群众不满、恶化党群关系。徐某在土地开发项目等重大村务决策中,不仅没有进行村务公开,反而伪造材料向县国土局骗取挖山造田资金,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其行为情节恶劣,理当受到党纪处分。
(案例解读四)
《条例》原文:第一百零九条 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案例:江苏省南京市委原副书记、原市长季建业曾被群众称为“推土机市长”,并送绰号“季挖挖”。据媒体报道,季建业上任南京市长后,立即动用3.8亿元整治市内主要道路,相关开支未经南京市人大批准。2010年7月28日,因施工挖断地下丙烯管道引发震撼全城的大爆炸。季建业还严重违纪违法,2015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
释纪:透过“季挖挖”这个绰号,能看到季建业霸道的行事风格和性格特点,读出群众对其从政行为的评价,背后是季建业浓重的“官本位”思想和漠视群众利益、不站在群众立场思考问题的作风。在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职位上升了,离群众反而远了,干事决策习惯于独断专行,罔顾民意、不与群众商量甚至凌驾于群众之上,也违背了法治精神。这是每一个党员干部必须警醒的。本条关于群众纪律的规定指向“四风”问题中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警示党员干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工作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是党组织和党员依规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
《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对管党治党失职渎职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增加了“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泄露、扩散或者窃取涉密资料”等违纪条款。该章依次对“党组织失职行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失泄密行为、违反外事工作纪律”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分规定。
(案例解读一)
《条例》原文: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案例: 2014年2月至8月,绍兴某市人民法院先后有3名中层领导干部因收受贿赂等被查处,并受到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处分,其中2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当地引发了较大反响。绍兴市纪委启动“一案双查”。经过调查发现,该市人民法院党组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制度落实缺乏刚性、监督查处失之于宽;党组书记赵某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不力,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缺乏敏感性,没有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对该院出现多名法官严重违纪违法现象负有领导责任。鉴于本人对此认识较为深刻,并能及时作出检查,积极强化内部整改和规范管理,决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同时,责令该市人民法院党组作出书面检查。
释纪:各级党委(党组)都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这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明确要求。中央多次强调要抓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用好责任追究这一“撒手锏”,督促各级党组织扛起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在本案中,绍兴某市人民法院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疏于教育管理监督,致使单位内部和下属单位发生违纪甚至违法行为,赵某作为党组书记,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理应受到责任追究。本条将“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作为一种违纪行为专门予以明确,以刚性约束向各级党组织及负有领导责任者扬起了“鞭子”,使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追究更加切实可行。
(案例解读二)
《条例》原文:第一百一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案例:“要拿到项目和土地,得杨跃国点头。”曾任云南省德宏州委常委、瑞丽市委书记的杨跃国,随意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在土地出让问题上,他直接带着老板到现场看地,只要老板看中了,就安排市国土局供地。杨跃国为了规避监管,自己指定土地位置和面积,不符合规划的就调整规划;自己确定土地价格,相关部门再找个中介机构,围绕他的意图做个“象征性”的土地评估,然后按照开发商和杨跃国谈好的条件,设置一些限制性条件来保证老板拿到土地。
一次,上级机关到瑞丽开展土地清理督查,发现一老板违规开发高尔夫球场,对其下发了整改通知,并提出停工处理意见。杨跃国不立即督促整改,而是向有关部门打招呼、说情干预执纪执法活动。杨跃国被开除党籍,并被依法严惩。
释纪: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是滋生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瑞丽原市委书记杨跃国,随意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其目的就是为了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当前,工程建设、土地出让、房地产开发领域的腐败案件多发高发,必须加大这方面案件的查处力度,坚决遏制蔓延势头。本条针对五种比较典型的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有利于防范公共权力与正常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市场经济活动发生不正常联系,防止腐败的发生。
(案例解读三)
《条例》原文:第一百二十条 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案例: 2012年上半年,某局工作人员方某在家中上网QQ聊天中结识境外人员并加为好友,对方要求其提供网上未公开的政府内部文件资料,并多次许诺金钱、美色及境外旅游招待的诱惑。面对诱惑,方涛没有守住自己的纪律和道德底线,向其提供了《某市干部常用电话号码本》(“机密”级)和《关于组织开展专项保密检查的通知》(“秘密”级)等7份文件资料。当境外人员拟向方某提供经济和境外游玩等待遇,要求其发送身份证和银行账号等信息时,方某最终拒绝。2014年1月,市纪委决定给予方涛开除党籍和行政降级处分。
释纪:执行保密纪律无小事。方某在上网聊天中结识境外人员,并被金钱、美色及境外旅游招待等诱惑,没有守住自己的纪律底线,多次非法向境外人员提供内部文件资料,犯下严重错误。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引以为诫,始终绷紧保密纪律之弦,加强保密纪律教育,落实保密工作责任,严肃追究责任人员,确保保密工作不出现任何漏洞,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案例解读四)
《条例》原文: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经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调查认定:2015年7月25日23时25分许,台州至广州的深航ZH9648次航班从台州路桥机场起飞。7月26日凌晨1时许,在飞机降落过程中,由台州路桥机场安检登机的旅客翟某在飞机前舱抛洒液体纵火,并手持挥舞一头呈45度切角的金属条,严重危及飞行安全,后被机组人员控制。经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现场勘查,飞机前舱有5个着火点。经查证,7月25日21时47分翟某在台州路桥机场过安检时,安检人员未严格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的标准进行安全检查,导致翟某携带违禁品登机。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对台州市民用航空管理局作出暂时停产停业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杨某作为时任台州市民用航空管理局(台州民航站)党组书记、局长(站长),负责全局(站)工作,未能正确履行职责,对机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上述事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受到撤销台州市民用航空管理局(台州民航站)党组书记职务处分。卢某作为党组成员、副局长(副站长),负责机场安全管理工作,未能正确履行职责,对机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上述事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受到撤销台州市民用航空管理局(台州民航站)党组成员职务处分。
释纪:深航ZH9648航班“7.26”纵火事件,是一起严重的安检人为责任事故,导致乘客生命安全受到威胁、飞机受损、台州路桥机场被暂时停产停业,社会影响恶劣。纵火事件的发生,从表面看,是由于安检人员未严格按规进行安全检查,导致有关人员携带违禁品登机;从深层次看,是源自台州市民用航空管理局长期存在的安检人员配备不足、安检人员教育培训质量不达标、安检人员工作纪律不严等问题。杨某、卢某作为台州市民用航空管理局领导,不正确履行职责,对纵火事件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理应受到党纪惩处。
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关系党的形象。
《条例》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对“四风”问题和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的要求和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条文,增加了“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违纪条款。该章条款依次对“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违反生活纪律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分规定,充分体现了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成果。
(案例解读一)
《条例》原文:第一百二十六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案例:内蒙古自治区供销社原党组书记兼理事会主任薄连根,奉行“人生得意须尽欢”的人生哲学,平时很少回家吃饭,接受老板们的宴请只喝茅台酒,一桌宴席上万元是常事,一晚上消费几万元也是常事,他曾经让人一次就给他送上10箱茅台酒。
释纪:从近年来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不难发现,“生活腐化”、“奢靡享乐”、“趣味低俗”等,成为一些违纪党员干部的“标配”。在各种诱惑面前,一些人将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与高尚情操抛诸脑后,代之以腐朽的生活观念和生活方式。他们如温水中的青蛙逐渐蜕化变质,最终迷失在花花世界里。
“奢靡之始,危亡之渐。”奢靡享乐之风盛行,不仅腐蚀干部群体,而且败坏党的形象,损耗党的公信力、凝聚力和战斗力,还会对社会风气带来不良的示范和影响。《条例》把“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等纳入纪律处分范围,既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反对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实践成果的制度化,又充分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
(案例解读二)
《条例》原文:第一百二十七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案例: 2013年初,某局科长章某在一个QQ群里认识了赵某,相互产生了好感。章某去外地办事并与赵某见面,当晚在宾馆内发生了性关系。之后两人多次见面并保持不正当的两性关系。2013年7月起,章某考虑到家庭关系,逐渐与赵某疏远不再见面。后赵某以自己患妇科病、治疗需要大笔费用为由,要求章某赔偿负责。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均无结果。其后,赵某向“县长信箱”写信,并到章某单位上门反映。章某被免去科长职务。随后,县纪委给予章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释纪:生活作风问题,不能完全看作是个人小节问题,尤其是对领导干部而言,必须在欲望面前守住底线。在新的形势下,一些党员干部因生活作风出现问题,从而走向腐败堕落、蜕化变质。章某不会想到,因为贪图一时之快导致思想防线全面崩塌,“责任”、“声誉”、“党性”皆被抛之脑后,最终换来的是党纪的处罚、舆论的鞭笞以及无尽的悔恨。
原条例第一百五十条中关于“通奸”、“包养情妇(夫)”的提法在新条例中被删除,范围扩大至“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这使得修改后的新条例在生活纪律方面的规定更宽更严,把软约束变成了硬要求,避免了因为条例规定过于具体而出现有漏洞可钻的情况。
《条例》原文: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 2013年3月,长兴县某小区为缓解停车难、乱停车等现象,该小区物业公司按程序专门召开会议,决定采取抽签定位的办法,将小区内车辆改为固定停放模式,并自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某镇原党委委员、常务副镇长莫某抽到一个固定停车位。但其家中有两辆自备轿车,另一辆无处停放。对此,莫某心中颇有不满。
2013年7月15日晚,莫某回到小区,途径南大门保安值班室时,要求小区物业当晚值班领导出面,就小区新停车管理办法给自己带来停车不便问题讨要说法。因小区门口保安未就其提出的问题给予实质答复,莫打电话给其分管的镇城管中队副中队长沈某,要求其带领该中队队员连夜赶到小区。不久,沈某等4名城管队员乘坐城管中队工具车(个别队员身着城管制服),来到小区门口与莫某碰头。莫某授意下属用随车携带的小半桶油漆,从小区南大门进口处开始,向西涂抹地上停车位标识,至油漆大部分用光后结束,前后有60余个停车位标识被涂抹。长兴县纪委给予莫某党内警告处分。
释纪: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秩序和道德。党章规定,党员有义务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党员干部代表着党的形象,必须时刻自警自省,决不能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公德,尤其是在公共场所进行不当行为,只要造成不良影响,就必须按照违纪处理。新条例的修订使纪律的覆盖面更大,覆盖得更严实,让党员有了更明确的遵循。
在本案中,莫某对小区管理工作不满,对管理方有意见,应当通过正常的渠道提出来,进行协商解决。但他意气用事,还动用城管执法力量,做出不符合党员干部身份的行为,损害了党员干部应有的良好形象,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理应依纪受到追究。